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父母房子留给子女 赠与和买卖哪种更好

房天下  2013-02-27 10:25

[摘要] 徐女士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1998年房屋动迁,徐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分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长期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对母亲照顾颇多,因此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称自己在百年后将这套房屋留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

徐女士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1998年房屋动迁,徐女士作为被安置人口分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长期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小女儿对母亲照顾颇多,因此徐女士在2006年立下自书遗嘱,称自己在百年后将这套房屋留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该遗嘱保留在小女儿处。

2008年徐女士与小女儿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十分简单,仅仅约定了总价50万元和过户日期,其他条款均为空白,签约后双方立刻依据这个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直接过户到小女儿名下。2010年以后小女儿与母亲越来越生疏,2011年徐女士起诉小女儿,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50万元并且承担相应利息。一审开庭时小女儿坚称买卖合同有效且钱款已经支付,法庭询问具体付款情况时,她称50万元全系现金支付,法庭要求她提供从银行取款的凭证,她称5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并非从银行支取。

法庭发现诸多疑点,遂认定钱款未付,判令小女儿支付。二审中,小女儿改口称钱确实未付但是并非买卖而是赠与,因此不需要付款。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中小女儿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现推翻一审陈述且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小女儿支付50万元房款。

律师分析:房屋拥有者须认清拥有关系

本案中被告一方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说,从本案的事实情况看,2008年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有几点可以印证这一观点:首先,家庭内部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且本案中两人是母女关系,因此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有合理性;其次,2008年的过户有2006年遗嘱作为铺垫,2006年的遗嘱本身说明了母亲有将房屋给小女儿的主观意愿;再次,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违背真实房屋买卖的常理;最后,自2008年过户到2010年关系恶化,母亲从未向女儿索要房款。这些都足以说明2008年的房屋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因此如果小女儿一方如实向法庭陈述客观情况,应当可以被法庭采信。

然而,小女儿一方一审中称钱款付清,也就是认可了实际就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赠与的问题,事实上其又无法提供支付50万元房款的直接依据,显然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阅读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如何分割?房地产时报

案情:

2002年10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结婚。考虑到女儿仍租住在别的小区,且暂时无力购买房屋的情况,2003年2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全部登记在王某名下。

2004年初,夫妻生下一子。2007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开始分居。

2010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儿子,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中,双方对两套房产分割产生争议。王某认为,两套房是父母出资为她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是父母对她个人的婚后赠与,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与李某无关。李某表示,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些房里,且房屋的取得时间为婚后,自己参与共同管理并花了10万元的装修款,这两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判决儿子归王某抚养,李某给付抚养费,同时判决王某父母赠与她的两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处理也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这种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这两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并无不当,但是为了公平的角度,对李某付出的装修款10万元部分,应判决王某给予李某补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